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人的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
1、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2、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机关执行;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