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
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包括、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下列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综上所述,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