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和程序。按照这一款的规定,人民依法执行职务,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人民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主要是机关的人民依法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人民法第九条规定,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主要是指人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该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查明“有关人员”身份,是指进出管制现场的有关人员。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社会治安稳定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严重影响的事件,如严重的爆炸、击、滋事等事件。与第二种情形不同的是,机关的人民根据情况没有实行现场管制。四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这种情形是2020年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时,为适应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新增加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外确定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场所,时间上限于重大活动期间,主体上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作出规定。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无权作出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职责执行其职务。如果人民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出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在查验居民身份证前,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已表明自己身份。如果人民在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没有出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民先行出示其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主要包括人民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