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可以撤案,但需要满足一定情形。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而是根据情节轻重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案可以通过报案和提交证据立案,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诈骗立案的撤案问题
诈骗立案是可以撤案的。一般需要出现以下情形,才可以撤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二、诈骗罪会被判死刑吗
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案怎么立案
诈骗案立案的方法是如下:
1.向犯罪地的机关进行报案;
2.提交证明诈骗事实发生的证据材料,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3.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拓展延伸
诈骗案是指以欺骗手段实施非法活动,从而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诈骗案,立案是关键的一步,直接关系到案件后续的处理和审判。下面为您详细解析如何立案诈骗案。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立案时,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犯罪行为。
其次,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自立案之日起,负责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判。在立案后,应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立案条件,即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等。若审查通过,将进行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并确定被告人。
最后,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将召开庭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符合起诉条件,将出具起诉状,将案件交由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收集更多证据,确保案件达到起诉要求。
总之,在立案诈骗案时,要确保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直接关联,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同时,在立案、侦查、审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