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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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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明确,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以下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综上所述,房地产税是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负责征收房地产税的机构会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估值,并以房产价值的一个百分比作为应缴的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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