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 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凭全国的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的情况;
(二)调出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